原告陆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代理被告陶某。律师了解到,女儿一直随被告一起生活,期间原告未定期支付孩子抚养费,且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虽未获准许,但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遂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女儿抚养权以及67%的财产份额归我方。
上海沪达律师事务所 ©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024275号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05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