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刑期与起算点的规定,总结如下:
(一)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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