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审理案件和法院审理案件的最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案件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自己“心仪”的仲裁员处理双方的纠纷。因此,选择仲裁员是仲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一、如何选定仲裁庭的仲裁员。
1、关于时间限制。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仲裁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上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的选定仲裁员的文件。
2、关于选定人的权限。若仲裁员选定书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签署的,自然人当事人应在落款处签署自己的姓名并注明签字日期;法人单位签署的,则应在落款处加盖法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姓名,并注明加盖印章或签字的日期。若仲裁员选定书系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则在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时,同时附随提交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且在委托事项中明确该受托人具有“代为选定仲裁员”的权限。
3、关于仲裁员选定书的填写方法。
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推荐名单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1)《简易仲裁员选定书》。在选定书上填写1-3名仲裁员。
(2)《仲裁员选定书》(三人庭)。在第1栏中应填写1名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在第2栏的首席仲裁员选填栏中填写1-3名首席仲裁员。
4、选定仲裁员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放弃选定或直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若需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则应在仲裁员选定书中明确表示。
二、为什么办理案件的仲裁员与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不一致?
双方当事人提名的首席仲裁员名单中有一名仲裁员相同的,该仲裁员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仲裁员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该重名人选中确定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未能依照前述规定共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之外指定。
简易程序仲裁员选定同上。
三、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两条原则:
1、尽量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仲裁员均是仲裁委员会从资深的经济、法律专业人士中聘任的,但由于仲裁员的职业背景不同,其熟悉的专业知识也不尽相同。选择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能更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的有关仲裁员推荐名单一般就是根据案件的争议类型,从相关熟悉该案件类型的仲裁员分组中由电脑随机产生。另外,《仲裁员名册》中也将各个仲裁员所擅长的办案类型进行了分类,以供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进行参考。
2、应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避免选择符合上述法定回避要件的仲裁员,以便案件能够公正、高效地处理。
【来源:上海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