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发送的仲裁文书等材料,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则(现行)》及《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如实向本会提供确切的能够寄送到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本会的,由此产生的仲裁文书文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法律后果由该当事人承担。
【来源:上海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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