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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